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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卖了两个键盘,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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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7 12: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卖两个键盘摊上大事儿

44岁的钱某,在温州电脑市场批发零售电脑耗材。

2011年10月25日,有三个顾客到他的店里,其中一个人买了两个电脑键盘,金额50元。这两个键盘外包装盒上标有“lenovo联想”标识,键盘上标有“lenovo”标识。钱某开了收据,收据上面盖有“温州电脑市场东方电脑店”字样的印章。

不曾想,这个买键盘的人,竟是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而另外两人是公证人员。

原来,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事先怀疑钱某经营的东方电脑店涉嫌有侵害联想商标权的行为,特意找了公证人员,将钱某出售涉嫌假冒联想公司生产的产品行为“抓个现行”。

次日,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方面出具《鉴定证明》,经联想公司工程师鉴定,这两个电脑键盘外包装使用的材质与真品不一致,外包装与产品信息的标注与真品不一致,产品使用材质为劣质材料,因此鉴定为假冒联想公司注册商品的产品。

今年3月28日,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正式向鹿城法院起诉钱某。

【庭审现场】

“联想”、“lenovo”均是联想商标

今年5月8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经法院查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是“联想”、“lenovo”两枚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联想”商标为驰名商标。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国内使用“lenovo联想”字母加文字组合,在国外仅使用“lenovo”字母商标。

法庭上,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公证书及《鉴定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被告钱某存在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要求钱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商誉损失及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被告钱某辩称,自己不知道销售的联想键盘是假货,他是从广州进货,目前为止只销售涉案的两个键盘,没有大量销售假冒联想产品的行为。而原告到他的店铺指定购买该款产品,他对于是否构成侵权并不知情。

此外,钱某还提供了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货单、银行回单及转账凭条以证实他销售的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并且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鹿城法院一审宣判:钱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不能举证“合法来源”

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钱某仍然觉得委屈。对此,经办法官就判决结果给出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一个概念叫做“合法来源”。《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钱某向法院提供购买键盘的发票与自己主观上的“不知晓”是否能构成“合法来源”与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法官认为不构成。

法官介绍,判断“合法来源”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要从商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商标知名度、销售者经营规模和专业化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涉案的两个键盘,一般人用手就能够掰变形,质量粗糙,且进价低廉,明显与联想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钱某作为一个有5年经营电脑耗材的“行家”,不可能不能判断自己出售的联想键盘存在“瑕疵”。

此外,钱某提供的出货单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提供的转账凭条、银行回单不具有对应性,无法证明他是从“合法渠道”获得上述产品。

□温州晚报记者 张银燕 通讯员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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